400-880-3287
您当前的位置是:首页> 学校动态> 动态详情> 动态详情

石文先:杜绝无真实交易票据

发布:玉林恒企会计培训 时间:2014-03-07 11:17:58.0 点击:5791

  石文先
  委员介绍:
  石文先委员:湖北武汉人、汉族、中南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证券特许会计师。无党派人士,第十届湖北省政协常委,第十二届全国政治协商会议委员。
  现为湖北众环海华会计师事务所总经理、主任会计师。
  案由:关于杜绝开具无真实交易票据的提案
  提案者:石文先委员
  提案内容:
  开具无真实交易的票据问题由来已久,虽有相关法律条文明令禁止,但持续多年屡禁不止且已演变成泛滥之势。从近年证监会发审委披露的财务不规范案例来看,诸多企业都存在开具无真实交易票据的情况,且数额巨大,比如通裕重工2007年至2009年累计开具了10.5亿元无真实交易的票据,永辉超市2007年开具了1亿元,玉龙管业2007年开具了5,600万元等等;另外涉及无真实交易票据的大案要案也并不鲜见,比如2012年杭州900亿票据案(警方简称萧山“5·14”案件),2013年10月昆明市通报的涉案金额达18亿元的非法票据贴现案件。然而,由开具无真实交易的票据所引发的问题迄今仍未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对无真实交易的票据是禁止还是允许,理论界和实务界也存在不同理解和观点,为此我们认为有必要厘清开具无真实交易的票据的危害性和动因,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予以杜绝。
  一、危害
  (一)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第十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开具无真实交易的票据本身即是一种违反《票据法》的行为;另外,企业为骗取银行信用,向银行提供虚假的资料,骗取银行承兑汇票,涉嫌《刑法》第175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六的“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由开具无真实交易的票据衍生出的违法犯罪行为,还包括《刑法》的“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和“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等。
  (二)干扰我国经济政策的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人民银行依法制定和执行国家货币政策;发行、管理人民币流通是人民银行应尽的职责。在票据市场上,若票据的签发、转让都基于真实的商品交易,则流通的货币量与交易的商品价格总额相对应,不会产生货币供应总量增加的情况。但开具无真实交易的票据融资,货币运动并不与商品(物资)运动一致,相当于变相发行了货币,扰乱中央银行对货币供应量的管理,甚至引发通货膨胀;如果上述无真实交易的票据融资资金流向股市、房市等,还会导致一系列不良后果,比如冲击资本市场,加剧房市泡沫,宏观调控政策失灵等。
  (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
  票据作为金融活动中的一种信用手段,在我国的经济生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如果不伴随贴现行为,则属于在银行信用保证下的商业信用,是供货企业对购货企业的资金融通。票据到期,如果开票企业账户资金不够,则形成银行垫款,直接成为银行对开票企业的逾期贷款;票据一经贴现,就将商业信用直接转化成了银行信用,视同开票银行给购货企业发放贷款。这是正常商贸活动中的资金融通行为,对促进经济发展有着积极的作用。而开具无真实交易的票据,以低成本获取和非法占用银行信贷资金,用于投资、投机或消费等等,再加上大量中介进行没有真实贸易的融资性票据流转,低买高卖,形成事实性的支付结算中介,甚至非法集资用于贴现等,都严重破坏了我国的金融稳定和安全、信用体系的良性发展和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转。
  (四)引发经济纠纷和损失
  就全国近年票据大案情况来看,发生在票据市场流通环节中最大的问题,是贴现过程中没有真实贸易背景。我国每年的银行承兑汇票中,约60%实际上是融资性的。不少中小企业不过是取道“开票”的方式实际从银行进行融资,而非确有与票据金额或期限相匹配的真实贸易需求。开具无真实交易的票据由于没有对应的商品流作担保,加大银行的经营风险,一旦企业资金链断裂或恶意骗款,会导致企业和银行、银行与银行之间的纠纷,形成不良贷款或无法追回资金,给国家和银行造成损失。而民间票据公司为无真实交易的票据推波助澜的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发放高利贷等,又引发大量的民事纠纷、公众损失等,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动因
  (一)利益驱动
  从企业角度来说,和一般贷款相比,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获取资金的成本低。目前,我国存贷款利率还没有完全市场化,对贷款利率实行最低限制,但贴现和转贴现利率已基本市场化,由市场供求决定。一般情况下,贴现利率比贷款利率低2到3个百分点。这样,加上银行承兑汇票万分之五的开票手续费,融资性票据获取资金的成本大大低于一般贷款,造成企业从降低融资成本的角度出发,编造贸易背景,获取银行贴现资金。更有甚者,通过票据融资投机套利。
  从银行角度来说,首先,票据业务能为银行带来手续费收入和利息收入;其次,能方便地成为银行调节流动性和控制资产规模的手段。银行在资金宽裕时进行贴现和买入性转贴现,在资金紧张时进行卖出性转贴现或再贴现以获取资金,在获取收益的同时还改善了银行的资产结构。分支行还可以利用贴现和转贴现方便地进行规模控制,以应付上级行的指标考核,再次,由于贴现资产不进入存贷比考核范围,银行便利用贴现和转贴现来突破监管当局的存贷比考核限制,以获取更多的利润;最后,在当前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部分商业银行为了留住大客户和优质客户,主动为他们开立融资性银行承兑汇票,帮助其降低融资成本。因此,银行对企业提供的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等资料的真实性审查难免流于形式,甚至个别银行工作人员出于业绩考核和逐利动机,与相关企业合谋,甚至与不法分子勾结,参与伪造相关手续,非法出具银行承兑汇票。
  (二)监管困难
  监管当局在对真实贸易背景控制上缺乏比较有效的手段,也客观上导致了融资性票据的增多。目前,在对真实贸易背景的审查方面,主动权在银行,监管当局要求银行在开票时要对贸易合同进行检查,事后企业要补备增值税发票,贴现时也要求审查商品贸易合同和增值税发票,并从贸易合同、增值税发票和银行承兑汇票三者的日期和金额之间的对应关系来控制贸易背景的真实性。但事实上,由于现实贸易结算方式的复杂性,所有这些形式要件即便在真实的情况下,也并不能完全证实一笔银行承兑汇票背后贸易背景的真实性。这样,监管当局对真实贸易背景的要求往往缺乏有效的监督控制措施。
  (三)综合治理,加大查处力
  尽管《票据法》及其司法解释、《刑法》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对开具无真实交易的票据及贴现行为按其情节的严重性,适用于行政处罚、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处罚,但实务中由于开具无真实交易的票据涉及庞大的利益链、手段隐蔽和法不责众,往往不了了之,受到追究和处罚的企业和银行并不多见,违法收益远远高于违法成本,不可避免的企业、票据中介公司和银行等会屡屡以身试法。因此,我们应当采取多项措施克服技术困难,切断利益链条,提高监管水平,严惩不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综上所述,开具无真实交易的票据,其动因是复杂的,其性质是恶劣的,其危害是巨大的,为保障我国经济和社会有序运转和良性发展,我们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开具无真实交易的票据。
  三、对策
  (一)统一思想,认清危害性
  对票据是否需要有真实贸易背景,理论界和实务界不乏置疑之声,其主要理由归根结底无非两个,一是从技术上难以判断,二是一定程度上缓解融资难,但从以上对开具无真实交易的票据危害性的分析来看,这种违法行为所带来的弊远大于利,已严重扰乱我国的社会经济秩序。因此,我们应当加大宣传力度,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到:根据《票据法》《刑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票据业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开具无真实交易的票据,是违法行为,并且这种违法行为已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坚决打击和遏制开具无真实交易票据的行为,是势在必然的明智之举。
  (二)金融改革,缓解融资难
  当前,企业融资困难,客观上也造成大量无真实交易的融资性票据流通于票据市场,但因此而给开具无真实交易的票据“松绑”显然是饮鸩止渴。企业融资难,综合反映出现阶段企业经济结构、银行信贷投向结构以及银企资金需求结构等多方面的矛盾,解决这些矛盾的根本出路在于,进一步深化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融资环境,而这尚需时日。现阶段,我们可以借鉴国外一些成功经验,创新金融产品,以替代开具无真实交易的票据融资,使其自然消亡。比如:推出商业本票,资信级别高的出票人可在银行授信额度之内,签发商业本票向银行申请贴现。对企业而言,商业本票具有流动性、融资功能且操作简便,与贷款融资相比又具有较低成本的优势;对银行而言,商业本票可提高信贷资产票据化的比重,有利于增加银行资产的流动性和促进票据市场的活跃度。
  1、适当提高开票时缴存票面金额的保证金,比如由现在的50%增加到70%;根据票面金额分段收取开票手续费,比如一定金额以下的银行承兑汇票,收取万分之五的开票手续费,超过的增加手续费比例;实行承兑费率最低限额和分段承兑费率的利率管理政策,使承兑收益能够覆盖承兑风险损失,将银行承兑汇票纳入信贷管理及限额管理,严格控制开票和贴现规模,提高票据风险准备金,使体现风险溢价后的票据融资成本与贷款融资成本达到合理的均衡结构状态;
  2、制定科学合理且具有可操作性的票据真实交易背景审查流程和标准,比如,对出票人与收款人之间存在控股关系和转销售交易关系的票据,不予承兑或贴现;对具有票据来源单一、出票人与收款人为关联企业、巨额票面、出票日期近、期限长、未经背书转让等融资性特征的票据贴现,不应局限于仅对发票合同形式要件的审查,而要从实质上审核其贸易背景的真实性;
  3、建立无纸化票据市场,运用计算机手段,提供票据贴现、转贴现的买卖信息、查询、票据市场参与机构的有关信息和票据的网上交易等,通过网上电子认证更好地预防和杜绝造假;
  4、必要时,引入律师、注册会计师对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的鉴定、鉴证业务等,提高对票据是否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的鉴别能力;
  5、完善银行的风险防控机制,比如采取“三岗分离”的原则,建立票据市场营销、票据审查及事后检查的分岗管理制度;
  6、强化银监会、财政部门、审计部门、证监会等对票据的外部监管,定期或不定期对企业、银行、票据中介公司等进行检查监督,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即对涉事企业、银行、票据中介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等予以追究和处罚,使其得不偿失,从根本上杜绝无真实交易票据的生存空间。
  (三)供需矛盾
  中小企业历来是我国经济重要的组成部分,在充当经济增长引擎、创造就业机会、活跃市场以及优化调整产业结构等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不容忽视的生力军。但由于中小企业规模较小、资金匮乏,而且偿债能力弱,加上经营观念和管理模式的相对落后,财产抵押实力不足,没有完整的、令人信服的信用记录,缺乏信用基础,因此,融资渠道极其有限,企业的融资需求与融资供应并不匹配。而开具无真实交易的票据融资,因其简单快捷、成本较低,往往成为中小企业明知不可为而不得不为之的选择。

上一篇:环境审计助力“蓝天梦”      下一篇:会计人的2014全国两会提案汇总